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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浏览次数:4664  发布时间:2018-03-24 00:18:00  
全县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秩序,完善“定点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机制,根据《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3号)精神和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建湖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建政办发[2018]13号)规定,全县病死动物一律送至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湖县民生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统一处理,养殖场(户)不得再通过深埋等其他方式处理病死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3月 26 日起,全县畜禽养殖场(户)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需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区)畜牧兽医站申报死亡情况。如受理的,所在镇(街道、区)畜牧兽医站在24小时内指派兽医人员到养殖现场确认畜主身份、调查养殖场(户)的饲养情况、检查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核实病死动物数量、鉴定死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拍照存档上传至收集点,告知养殖场(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病死动物按要求送交至收集点(如存在污染性风险,应使用包装运输),并携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场勘验单》、身份证、一卡通等资料备查,同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消毒工作;如不受理,应按规定说明理由。严禁任何养殖单位及个人就地深埋或乱抛乱弃,违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我县在建立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之前,要求广大养殖场(户)通过深埋等方式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并给予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贴,非系病死猪补贴。现我县按照省、市要求建立了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模式,彻底解决病死动物污染环境问题及有效阻断疫病的传播。养殖场(户)按照规定将病死猪送至辖区内收集点,财政将给予33.6元/头的运输补贴,如在养殖过程中出现乱抛乱弃病死动物情形,养殖场(户)将不享受运输补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给予立案查处。
  三、广大养殖场(户)应响应国家政策性养殖保险,及时到农业保险部门办理畜禽养殖保险,努力将养殖风险降到最低。承保养殖场(户)凭经所在镇(街道、区)收集点官方兽医签收的《建湖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场勘验单》和保险公司提供的现场查勘表格以及其他理赔材料,向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申请赔偿。承保养殖场(户)病死动物必须经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方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否则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业务。
  四、希望广大养殖场(户)积极支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拒绝、阻碍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养殖场(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无害化处理所需的处理费用,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
                    建湖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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